新《学位法》来了,学位论文不再非写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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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4年5月3日 预览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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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1 12:50·中国新闻周刊·发布于北京

4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以下简称《学位法》),并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国内学位制度自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施行以来首次完成“大修”。
《学位法》旨在规范学位授予工作,保护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保障学位质量。清华大学教育研究院长聘教授李锋亮曾参与《学位法》草案的研讨和意见征集,他对《中国新闻周刊》表示,《学位法》取代《学位条例》的意义重大,不仅是名称上的变化,更重要的是反映了研究生教育理念的变化。该法的出台标志着中国的学位管理进入了一个规范、全面、系统的新阶段,也将更好适应研究生教育的规模扩展及多元化发展。
图/图虫创意
专业学位可与学位论文脱钩
“学位论文不再是专业学位申请的必备条件了?”看到《学位法》后,这是北京某高校法律硕士在读生林峥的最大疑问。他读的是法律专业硕士,学制两年。林峥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大部分全日制专业学位要求学生累计不少于六个月、120个工作日的专业实习。临近毕业,林峥近期忙于律所实习工作,要兼顾学位论文的撰写和修改,实在力不从心。
新出台的《学位法》明确规定,学位分为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等类型,这将此前《学位条例》中单一的学术型拓宽为学术型与专业型学位并重。《学位法》中规定,专业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人可通过规定的实践成果答辩获得相应学位。学位论文成为了非必要选择。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2022 年发布的《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中,共有14个学科门类,每一个学科门类下均设有专业学科。教育部2023年11月发文,强调学术学位应突出教育教学的理论前沿性,而专业学位应突出教育教学的职业实践性,“强调基础课程和行业实践课程的有机结合,注重实务实操类课程建设”。
但现实中,专业学位的人才培养模式仍在探索过程中。以教育博士专业学位为例,今年4月,全国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下发《教育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指出该学位基本学制为4年,虽然培养目标指出,要培养“能有效解决教育教学领域中复杂问题”的人才,中期考核也要求提交实践研究报告,但学位论文仍是无法绕过的坎。多位在读专业硕士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专业硕士的学位论文选题更侧重于实践和应用,但完成学位论文答辩依然是申请学位的必备环节。
北京大学教育学院院长阎凤桥对《中国新闻周刊》表示,从专业学位的设置初衷来看,学术和专业学位的评价方式本应有所区分。专业学位改变了以往研究生教育的精英形态,研究生就业不再限于学术象牙塔,而是扩大到多种行业和应用机构。在学术和专业学位双轨并行发展过程中,由于学术学位建立的时间长,体系规范较成熟,因此专业学位受到学术学位制度的影响,学位论文成为了学位评价的核心内容。只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专业学位论文的理论性要求相对较低,应用性要求较高。
在阎凤桥看来,《学位法》提及的实践成果等是专业学位评价可能的替代形式,不过至今尚缺少大量成型的范例,若后续继续完善,将更有利于反映学生的专业性、实践能力和应用能力。此外,《学位法》中“等类型”的表述,为实践中进一步探索其他考核形式留下了制度空间。李锋亮认为,学位类型“不封口”,意味着在实践中可能还会出现其他学位形式。至于学位差异化评价的调整能否很快落实,还要看实践探索,以及就业市场的互动反馈。相关措施与规定的完善是一个渐进、试错的过程,甚至会出现“走回头路”的可能。
小论文依然“卡脖子”
除了学位论文,差异化评价体系还涉及不同的科研量化指标,也就是以学术论文、专利等为代表的学术成果。林峥表示,学位论文被称为大论文,学术论文是研究生就读期间在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小论文。发小论文往往是卡住学生毕业命门的重要一环,也是特别容易在制度上“走回头路”的领域。
《学位法》对“发多少篇小论文才能毕业”这样的精细指标没有做出具体规定,而是赋权给高校、科研机构等学位授予单位。阎凤桥表示,目前《学位法》依然赋予学校自行决定毕业要求的自主权,包括论文发表的要求等。各个学校、学院对是否发表论文,以及发表论文的篇数、期刊等级、论文影响因子等要求都有所差异。是否在完成学位论文外增加其他论文发表要求,对于学校而言是一个两难的选择。
北京某高校生态学专业博士生导师柳梦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不要求小论文,就放松了对专业学位的要求,学生不像学术学位的学生那样全情投入科研和实践,缺乏目标导向,培养质量下降。死板要求小论文,则催生了“为了发论文而发论文”的现象,小论文普遍缺乏科研价值和意义,进而造成期刊管理混乱、标准降低。学生会以各种不规范的形式来达成发论文的硬指标,不仅属于无效内卷,还会滋生学术不端。如何动态地、全面地设计科研量化指标依然是难题。
科研量化指标要求下,多位在读研究生向《中国新闻周刊》表达了“毕业难”的感受。一位在南京某高校攻读计算机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表示,今年已是读博第6年,在他们课题组,4年博士读成6~8年是很普遍的现象,主要原因是小论文数量不达标、学位论文工作量不够等。柳梦表示,目前,其专业内的学生依然普遍呈现出学术成果创新性不足、学术规范性有待提高、研究能力相对薄弱等问题,在规定年限毕业时很容易达不到学校预期目标。这很难责怪学生或导师任何一方,法律也很难规定具体科研量化指标。除评价方式外,研究生教育中的招生、课程设置、培养方案等各个环节也需不断精进。
学生有了一定申诉空间
“学术复核”是《学位法》较《学位条例》的又一大改进。《学位法》规定,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术复核。相关条例为学位评价纠纷的处理提出了法律框架。
学位评价结果导致的法律纠纷近年来并不鲜见。2021年6月,上海大学管理学院博士生章飞宇在完成培养计划全部课程,且毕业论文全票通过后,向校方提交博士学位申请。学校经济与管理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6票同意,2票反对,4票弃权,同意未超半数”为由,拒绝授予学位。2021年10月,章飞宇向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提起诉讼,希望学校撤销上述决定,授予学位。目前,此案仍未达成最终裁决。
阎凤桥表示,鉴于以往出现的种种法律纠纷,《学位法》让学生在学位论文遭到不合理评价时拥有了维权渠道。学术评价本身有难度,它不是行政机构可以简单断定的,对于学术创新尤其难以评价。学生对于学术评价感到不满意而采取的申诉和要求仲裁等行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保护学术创新的作用,是很有必要的。
依据新颁布的《学位法》,第四十条虽然指出“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但在四十一条指出学位申请人还可以“请求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在李锋亮看来,当前《学位法》明确了学术复核程序,规定了复核具体时限,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公平性。学位申请人对学术复核结果不满意时,仍有向上一级机构提出申诉的空间。
除了学位评价外,学位纠纷还包括对单位内部制定的学术评价指标的争议。有高校对毕业要求“层层加码”,将通过语言等级考试等作为学位申请的必要条件。柳梦认为,学生对学术评价指标的制定还缺乏话语权。学校对学生完成学业的要求有主导权,指标制定过程可以听取学生意见,但一旦形成文本,就不能轻易改动了。而《学位法》没有指明当学生对毕业要求有异议时,是否有合法的申诉、听证渠道。2020年东南大学研究团队发表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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