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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擅自终止妊娠是否构成侵犯丈夫生育权?

夫妻双方都有生育权,但只有夫妻共同努力,才能实现生育权。如果夫妻在生育问题上发生冲突,妻子擅自终止妊娠是否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

答:妻子擅自终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

小编为您详细解读

本文共4006字,预计阅读时间为3分钟

裁判规则

1.妻子怀孕后的私人堕胎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刘辉诉文静一般人格权纠纷案

判决令:作为其他民事权利,男性的生育权需要妻子自怀孕以来在胎儿出生期间的自觉和自愿合作才能完全实现。然而,女性是否愿意继续生育涉及女性的人身自由和健康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当其他民事权利与基本民事权利发生冲突时,公民的基本权利应当按照法律利益平衡和法律利益价值的原则得到保护。因此,妻子在怀孕后终止怀孕并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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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女性单方面决定生育不构成对男性生育权的侵犯——赵诉讼抚养费纠纷

判决令:生育决定权是女性的独特权利。生育子女不需要男女双方的同意。未经男性一方同意,决定生育或者不生育不构成对男性生育权的侵犯。妇女单独决定生育后,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父亲,应当承担子女的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

案例编号:(2013年海民初字23318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3.未经丈夫同意,妻子流产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叶光明诉妻子朱桂军擅自流产侵犯其生育权

判决令:男女公民均享有相应的生育权。当夫妻因生育权冲突时,男方不得违反女方的意愿主张其权利。因此,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未经丈夫同意的妻子堕胎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

案号:(2006)余民一初字第1633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人民法院

4.男方因女方未履行生育义务侵犯其生育权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袁某诉陈某婚姻家庭纠纷案

判决令:在夫妻关系中,男方依法享有生育权,女方应当承担生育义务。男方以女方不履行生育义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由于生育是与女性人身密切相关的行为,任何人都不能强迫生育。如果男方认为女方拒绝生育足以使夫妻关系难以维持,可以提起离婚诉讼。夫妻关系确实破裂,经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作为无过错方,在分割财产时应予以照顾。

5.在男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医院协助孕妇终止妊娠,女方和医院不构成对男方生育权的侵犯——李健起诉启东陈黄秀珍医院和第三人王海霞生育权纠纷

判决令:夫妻双方均享有生育权。如果生育权的行使发生冲突,应遵循协商行使生育权的原则,但应从不同主体利益的重要性来判断什么样的自由更值得尊重和保护。当夫妻就生育权发生冲突时,应优先尊重妇女的意愿。妇女单方面同意堕胎不构成对男性生育权的侵犯,医院的医疗行为也不构成侵权。

案号:(2006)启民一初字0558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司法观点

1.妻子擅自终止妊娠不构成侵犯丈夫生育权

所谓的生育权,是指公民通过自然或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和无性生殖的方式繁殖和抚养子女的权利。当夫妻之间的生育利益发生冲突时,谁享有生育决策权的问题,倾向于认为生育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夫妻双方都享有生育权,只有夫妻双方达成协议,共同行使权利,才能实现生育权。

《妇女权益保护法》赋予已婚妇女不生育的自由,强调妇女在生育问题上享有的独立权利,不受丈夫意愿的影响。妻子不愿意生育的,丈夫不得以享有生育权为由强迫妻子生育。由于男女性别、生理功能和分工的差异,丈夫的生育权只能通过妻子来实现。妻子未经丈夫同意终止妊娠,虽然可能损害夫妻关系,甚至危及婚姻关系的稳定,但丈夫不能抵制妻子享有的生育决定,因此妻子单方面终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

鉴于生育仍然是中国大多数家庭的重要职能之一,绝大多数夫妇希望有自己的孩子,享受家庭幸福,当夫妻之间的生育冲突时,应该有法律救济方式,本解释第九条作出了相关规定。如果妻子擅自终止妊娠不构成侵犯丈夫的生育权,不允许丈夫离婚,本质上是强迫丈夫娶一个不愿意生育的配偶,其后果是严重侵犯了公民的生育权。因此,夫妻因是否生育而发生纠纷,导致感情破裂的,应作为离婚的法律理由之一。调解无效时,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允许双方离婚。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制,2015年版人民法院出版社第28~29页)

2.解决夫妻生育权冲突的方法

夫妻生育权的冲突反映了两种法律权利之间的冲突。它不仅是丈夫的生育权与妻子的生育权之间的冲突,也是丈夫的生育权与妻子的人身自由权、身体控制权和健康权之间的冲突。在解决权利冲突时,必须通过利益来确定最受保护的利益。

就前一次权利冲突而言,夫妻双方都有生育权和不生育权的自由。两者完全平等,无法分别衡量哪一个更好,哪一个更坏;然而,就后一次权利冲突而言,由于男性生育权的行使和实现需要利用女性的身体,他们应该尊重女性的人身自由权、身体控制权和健康权。女性的权利优先于男性的生育权。因此,生育权应倾向于保护妇女选择是否生育的权利。事实上,女性可以决定是否让男性成为父亲,包括堕胎。是否生育是由妇女自身控制的,生育自治权越来越倾向于保护妇女选择是否生育的权利,这已成为国际人权保护的发展趋势。

《婚姻法解释(3)》第九条人民法院不支持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5)项的规定,明确妻子未经授权终止妊娠不能成为丈夫侵犯生育权要求赔偿的原因;但也明确了妻子未经授权终止妊娠的行为可能成为人民法院认定夫妻关系破裂的事实。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早就有判决认为男女公民都有相应的生育权,当夫妻因生育权冲突时,男方不得违背女方的意愿主张权利。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一直认为男性和女性公民享有相应的生育权。当丈夫和妻子因生育权发生冲突时,男子不得违背女子的意愿主张该权利。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同居关系,如果女性未经授权停止怀孕,男性不得以侵犯其生育权为由主张损害赔偿。相反,女性有权中止妊娠,并可要求男性承担必要的费用。

夫妻双方签订生育合同的效力如何?在这方面,有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如果丈夫能证明双方有生育合同,妇女无故不履行私人堕胎的协议是违反合同的。另一种观点认为,无论双方是否签订生育合同,女性都应保护生育决策权。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双方签订的合同不得违反法律、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人身权的限制不能构成合同的内容,双方的协议无效。由于合同无效,女性不承担违约责任。

如何处理通奸和同居私生子侵犯夫妻共同生育权?夫妻共同生育权的行使也受到夫妻同居义务的限制。如果夫妻一方与他人有婚外关系并生育子女,也是侵犯夫妻共同生育权的行为。过错方和与他人背叛的第三方应当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或者破坏军事婚姻的刑事责任。无过错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提起离婚诉讼,并有权依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要求离婚过错赔偿。因受骗抚养他人子女或因此错过生育能力期的,可以提起损害赔偿。

如何处理人工生育可能侵犯夫妻共同生育权?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为他人提供精子或卵子的,应当经另一方同意;否则,视为侵犯夫妻共同生育权。目前,我国应尽快采取积极有效的立法措施,防止未经夫妻同意的匿名人工子女成年后可能发生的近亲婚姻。1991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在夫妻关系存在期间,双方同意人工授精,子女应视为婚姻子女,父母子女权利义务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相反,如果未经夫妻双方同意为他人提供精子和卵子,或私下接受第三人供精和卵子生育,子女为非婚生,则不与非自愿一方有亲属关系。无过错方可以拒绝承担有关费用和子女抚养的义务,以及被欺骗抚养或丧失生育能力的赔偿。

(摘自《婚姻案件审理要点精释》,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147~150页)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3)

第九条人民法院不支持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以夫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要求赔偿的;夫妻关系是否破裂。一方要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的,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订)

第十六条夫妻双方都有义务实施计划生育。

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2005年修订)

第五十一条妇女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育龄夫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确保节育妇女的健康安全。

国家实行婚前保健和孕产期保健制度,发展妇幼保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妇女享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生殖健康水平。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修订)

第十七条公民有生育权和依法实施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对计划生育的实施承担共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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