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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第一例!父亲死后,试管婴儿索赔抚养费,一审判决→

大河报·豫视频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和发展不仅给不孕家庭带来了好消息,也为法律研究和司法实践提出了新的问题。事实上,涉及试管受精的法律纠纷已经出现。

父母婚后采用辅助生殖技术形成两个胚胎,但在胚胎移植到母亲体内之前,父亲意外死亡。诉讼结束后,母亲移植胚胎并依法生下孩子,并命名为张晓晓(笔名)。最近,张晓晓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要求父亲死亡的公司支付18岁的抚养费。

那么,未移植的冷冻胚胎是否具有“准胎儿”的自然属性呢?司法部门是否支持其享有胎儿权利?2023年4月18日,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记者在现场了解到,这是中国第一起试管婴儿死亡后索赔抚养费的案件。

【案情】

父亲工亡后

试管婴儿索赔抚养费

张某(化名)与韩某(化名)登记结婚后,于2020年4月前往市妇幼保健院。在医生的建议下,他接受了体外受精胚胎移植辅助妊娠治疗。2020年6月,他采用辅助生殖技术形成了两个胚胎。

然而,2020年7月,丈夫张某在某铝业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发生事故,被送往医院抢救后死亡。此时,胚胎还没有移植到妻子韩。

诉讼结束后,法院命令市妇幼保健院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为韩进行胚胎移植手术,并于2021年11月剖宫产新生儿,命名为张晓晓(笔名)。最近,张晓晓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要求父亲死亡的公司支付18岁的抚养费。

“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张晓晓是否具备赡养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资格。”本案审判长常辉告诉记者,鉴于此争议,法院认为张晓晓具有本案赡养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资格。

法院认为,受精胚胎移植是张和韩同意的事项,具有确定性。基于双方共同意愿出生的子女利益受损,应给予权利救济。在约定的时间移植胚胎和孕育新生命是非常明确的,这也是夫妻的共同期望。在治疗过程中,张意外死亡并不能否认胚胎移植的现有确定性。

在这种情况下,胚胎寄托了夫妻双方的强烈期望,并决定移植。虽然母亲中胎儿的时间点与自然受孕胎儿不同,但这并没有改变其“准胎儿”的自然属性。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允许其享有胎儿权利是对科技进步的适当回应,可以给人类带来更好的生活。

4月18日上午,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告张晓晓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判决生效后10天内,命令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建筑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分别赔偿张晓晓被扶养人生活费75947.4元、37973.7元、37973.7元。

【观点】

本案“准胎儿”创新

尊重生命权

记者了解到,《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人类体外胚胎的法律属性和民事权利能力,立法没有解决人类体外胚胎法律属性的定义问题,缺乏理论研究,国内司法实践也没有可遵循的判决规则。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认定体外胚胎为准胎儿,判决侵犯父亲生命权的侵权人承担抚养损害赔偿责任。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确认人工生殖技术产生的体外胚胎包含人的生命尊严并受到法律保护是一项特别值得称赞的创新判决。“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看来,三门峡中级法院审理此案,将体外胚胎认定为准胎儿,参照《民法典》第十六条的规定,确认体外胚胎包含生命尊严,具有潜在的人格利益,认定为限制民事权利的能力,其人格利益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杨立新表示,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夫妻双方一致表示,采用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子女,并已完成体外受精、胚胎培育、冷冻胚胎、签订合同约定胚胎移植等一切行为。虽然成为母亲胎儿的时间点与自然受孕胎儿不同,但这种差异正是人工生殖技术进步的结果,而不是双方自己的决定。

杨立新说:“在特定条件下,体外胚胎享有胎儿权利,反映了司法人员积极思考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所生子女的生命尊严保护,填补了法律规定、司法判断和理论研究的空白。”。

“在最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中国正式确立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这不仅是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国际未成年人工作的基本原则——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本地化,也是新时代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的基本遵循。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姚建龙表示,本案判决的亮点之一是引用了1989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确立的儿童利益最大原则,指出本案应遵循“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和“保护儿童利益原则”。

姚建龙告诉记者,这一判决是对未成年人原则最有利的实践,也是对新时代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生动诠释,对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和侵权行为,未移植冷冻胚胎出生后监护权资格,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参考价值。

【意义】

进一步完善法律对谦虚和抑郁的判决

预留了空间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薛宁兰告诉记者,《民法典》并不清楚人类胚胎的法律属性和权利。如何妥善处理案件没有明确规定,法官需要充分发挥主观主动性,遵循立法的初衷,考虑各方的利益。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自然怀孕的主要区别在于怀孕的时间和过程不同。如果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各个阶段分开,就很难与自然怀孕相对应。因此,应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各个阶段视为一体。薛宁兰认为,判决确定了张和韩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从签订一系列合同和胚胎冷冻结论开始,符合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特点和案件的实际情况,具有前瞻性,对类似案件的判断具有参考价值。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判决保持了谦虚和平衡。

薛宁兰认为,判决并没有直接定性人类胚胎,也没有从一般意义上判断人类胚胎享有什么权利,而是将胎儿权利延伸到胚胎状态,限制在具体情况下,限制在“合法性和确定性”的基础上。这不仅考虑了双方的合法权益,而且为进一步完善法律保留了空间。

大河报·豫视频记者冯子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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