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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妇女在怀孕手术后被拒绝并被开除,起诉公司获胜

该妇女在怀孕手术后被拒绝并被开除?法院最近裁定,该公司将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该妇女在停工期间的工资。

据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介绍,原告刘某于2020年结婚,于2021年12月加入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约定工作地点为重庆。由于刘患有不孕症,自2022年5月23日起,刘先后向公司请假到医院进行人工妊娠手术检查、住院治疗,并连续请假3天获批。5月26日,刘通过辅助生殖妊娠手术在医院采取卵子,因术后腹胀、进食不良、头晕等情况被诊断为卵巢过度刺激综合征。5月27日,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建议刘休假14天。

在此期间,刘向公司请病假未获批准,公司与他协商终止劳动合同,被刘拒绝。公司分别于5月30日和6月1日两次催促刘返岗并发出返岗通知书,6月13日医嘱休息期满后,刘返岗。6月16日,公司以刘5月26日连续旷工为由,向刘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刘随后将公司起诉法院,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在停工期间支付工资。

经审理,法院认为生育权是女性的基本人权,是天生不可剥夺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妇女有权依法生育,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生育权包括公民自由负责决定是否生育、生育时间、生育数量、生育方式等生育决定,以及保护自身健康、保持生育能力的生育保障和获得特定生活保障的生活保障。因此,不孕原告有权咨询和治疗不孕症。

同时,原告作为企业员工,享有平等就业、选择职业、休息休假的权利。作为女性,她们享受特殊的劳动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妇女在怀孕、分娩、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终止劳动合同,怀孕包括自然怀孕和人工辅助生殖怀孕,人工辅助生殖怀孕必须需要一定的治疗和康复期。在这种情况下,被告明确告知原告是不孕症患者在人工辅助生殖的情况下,仍然缺席原告,严重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原告解雇与妇女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相反,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随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判决后,公司未上诉,判决生效。

法院认为,妇女生育权的保护不仅与妇女的权利和自由有关,而且与国家和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有关。全社会有义务鼓励和保护妇女生育权的行使,这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意义。作为企业,要积极营造友好的生育就业环境,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保障女性生育权的行使。具体来说,本案涉及到员工生育权、劳动权与企业用工自主权之间的权利冲突和价值衡量。诚然,被告公司作为企业,依法享有独立就业的权利,有权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和劳动者各方面的表现,独立决定就业形式和就业方式,但公司也有义务保护不孕妇女获得治疗和人工辅助生殖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被告认为不孕症不是一种疾病,人工辅助生殖不属于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是狭隘和错误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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